•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六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6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第四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第五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办案证件。第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第十一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第十四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条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1-06-01
  •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强化中小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专利转化实施导向,聚焦对后续转化运用的支持。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中央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数据集成共享,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做好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创造实施条件。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先行启动实施,加强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中央财政按年度分批次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绩效奖补,支持有关省份进一步深化工作实施。(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的时间,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具体绩效指标如下: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二、工作内容(一)地方开展工作。有关省份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发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现有的平台、机构、基金、重点城市等作用,开展以下工作: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加大专利技术许可力度,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联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省、市、产业园区等不同层面,做好与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政策衔接。对于积极参与有关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强化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二)中央支持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1.扩大数据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2.提供绿色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三、工作程序(一)方案制定。以省为单位自愿编制为期三年的实施方案,测算有关指标,进一步明确三年总体目标、年度绩效目标、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由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分解各项任务,加快工作落实。(二)方案备案。2021年4月20日前,有关省份要将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电子版附光盘)备案,未备案的省份不进行奖补。(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纳入知识产权有关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予以统筹推进。(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做好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专项计划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及时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强化工作保障。有关省份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保障工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公共机构建设,打造一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专业工作队伍;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纳入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形成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间,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用好专利产品备案系统,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绩效评价时,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五)做好总结推广。有关省份要做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定期上报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特此通知。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电话:010—61965361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电话:010—62083864

    行业资讯 2021-03-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要求,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严格专利保护。严格依照修订后的《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制度,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行政裁决工作。健全专利纠纷案源收集摸排机制和侵权风险排查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及时防范化解侵权风险。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畅通受理渠道,拓宽案源线索,优质高效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工作。加大打击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力度,加大涉外、涉民营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发挥行政保护优势,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二)综合施策,强化商标保护管理。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切实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加大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及时保护,对有行政保护记录的要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加强涉农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服务商标保护。加大整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严防将少先队标志及文字注册商标或者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研究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净化市场环境。(三)严格监管,加强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保护。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突出特色质量标准,依法依规明确科学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流程等事项。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加大整治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的力度。强化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属地地理标志保护,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展览会、交易会、批发市场、旅游景区为重点,强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氛围。围绕重大国际性、全国性的政治、体育和文化活动,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保护。(四)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加强全链条保护。加大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抗疫防护用品、民生物资、农村食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保护。加强在侵权假冒多发的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关键时段的治理。加强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抽查检查的力度,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引导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围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等大型展会,采取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措施,做好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五)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央地协同,持续为企业防控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纠纷提供高水平指导服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收集与研究。建立健全各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专家顾问机制。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对侵权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二)加强业务指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推进开展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答复工作,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作出答复。积极做好对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三)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协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协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执法保护合力。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区域产业布局,加快构建省市县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深化十二省市、华北五省(区市)、晋冀鲁豫十五市等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加大省际行政保护协作指导力度,扩展区域协作范围,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部门与电商平台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四)加强培训宣传。持续加强行政保护队伍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行政保护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及时报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发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行业资讯 2021-03-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任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为“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制订本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战略导向和规划引领,聚焦融合发展,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改革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下大力气抓好具体落实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源源不断激发知识产权内生发展动力。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和产业需求,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确保“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和强国战略纲要有机衔接、协调推进,支持差异化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效路径。坚持法治思维,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综合能力建设,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主要目标。2021年底,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更加凸显、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稳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全面加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知识产权创造。深入落实《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年)》,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8.5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知识产权保护。扎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部署要求。现有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结合地方需求适当布局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更加顺畅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较高水平。——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规模达2400亿元,融资惠及企业数量增长率超过10%,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平稳增长,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有效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统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继续推进有关地方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力争全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专利、商标电子申请便利化程度与好评度进一步提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完成在华建设100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设目标,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二、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标杆引领(一)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继续推动并配合做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标相关工作。做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指标实施落实保障,加强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相关专利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的衔接协同。(战略规划司负责)持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相关指标。(公共服务司负责)(二)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集中力量编制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目标指标,加强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任务和指标衔接。要按照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目标任务明确的方向,完善政策设计、创新政策手段、健全政策协调机制,科学设计指标实现路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充实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内涵,统筹推进城市、县域、园区、企业及高校院所等试点示范工作,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础。支持相关省份高起点谋划局省知识产权合作会商事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长三角、成渝、海南自贸港等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支持力度。(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区根据国家局统一部署,遴选推荐一批试点示范项目,努力打造工作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配套实施(四)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研究。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等重大战略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重大政策研究成果,更好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研判,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相关工作的指导,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做好商标法进一步修改准备和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论证,加快《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修订。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专利特殊审查政策与机制综合性评估论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加强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研究。(条法司负责)(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提升培训。启动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强化维权援助机制。促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高效运行。(保护司负责)(六)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导航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补齐短板和锻造长板,助力破解“卡脖子”问题。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引,完善评估机制和标准。出台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政策。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工作。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完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以许可的方式转化实施。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指导发布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启动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着力打造区域品牌和特色地理标志产品。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优化升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运用促进司负责)(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提高省级和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整合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等骨干机构拓宽服务职能,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新建一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编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加强业务指导,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打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保障知识产权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公共服务司负责)(八)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大对小多边合作的影响力,巩固双边合作关系。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全面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落实中欧、中法地理标志协议。研究疫情防控环境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取得更多务实成果。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国际合作司、保护司负责)四、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九)加强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核心指标的统计监测、分析研判和信息反馈。扎实开展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工作。围绕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优化完善并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加强对地方指标工作指导和统计支持。(战略规划司负责)启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监测体系架构和监测指标设计工作,为建立强国战略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提供支撑。(联席办负责)(十)健全地方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各地区要适应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创新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监测评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局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统计数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及时跟踪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局有关部门要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附件:2021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pdf相关链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印发

    行业资讯 2021-03-11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广东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要求,我局于2020年启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并经反复研究形成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局门户网站(http://amr.gd.gov.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寄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108室,邮编:51063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dsjj_ipbh@gd.gov.cn。  三、通过来电,联系人:宋慧婷,联系电话:020-38835977。  附件1:《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起草说明.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行业资讯 2021-03-08
  • 关于《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壮大全市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主体队伍,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竞争实力的服务业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中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局草拟了《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至3月2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通过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局反馈。联系方式:李小姐,0760-88268321;邮箱:zs_fwb@126.com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506室(邮政编码:528403)。附件:《中山市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2月23日

    行业资讯 2021-02-25
  •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2月1日出版的第3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文章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文章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  文章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第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第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第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第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第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文章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习近平今天,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20年7月31日上午,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成暨开通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仪式,宣布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正式开通。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等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了。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法规,对实施专利、商标制度作出了初步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系列决策部署。在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我们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的集中统一管理。我们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建成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不足,主要表现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仍然跟不上;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有待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有的企业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明显不足,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等等。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准确判断国内外形势新特点,谋划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重点工程。第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2019年9月25日上午,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投运仪式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仪式,宣布机场正式投运并巡览航站楼。这是习近平乘坐轨道列车前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第三,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传播知识产权信息,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第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做到系统集成、协同推进。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第五,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第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我讲过,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既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学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展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行业资讯 2021-02-01
  • 关于印发《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规范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保障中山市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研经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一定程序被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中事前资助项目的合同签订、实施、结题等环节的管理。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中山市辖区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第五条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A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B类项目是指由市独立立项,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C类项目是指由国家、省立项,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三)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或“合同书”),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结题;  (五)审核项目合同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者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项目管理建议;(二)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业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直部门、镇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并作为项目责任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在中山市境内注册(国际合作项目、粤港澳大湾区项目、重大引进项目等可不受该原则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结题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中山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合同书管理第十五条对已确定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程序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第十六条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当事方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合同书内容应包括:(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市科技局、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第十七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1个月未提交合同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立项。合同书电子文档网上逐级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合同书当事方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第十九条合同书填写要点(一)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合同到期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 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五)合同书中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六)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七)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 表示,不得空白。(八)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因保密要求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第二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者书面方式向市科技局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合同书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型和审核要求(一)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变更、项目内容变更、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等。1.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合同期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2.项目经费变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科研预算调整管理办法,须保留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测算依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并在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中说明调整情况;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其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3.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及名称变更等)。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4.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更名,参与单位更名、替换或增减,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5.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市科技局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6.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员,无需市科技局审核。(二)合同书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合同书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能生效执行,变更内容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补充,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是指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当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合格后可打印并装订成册,提交验收结题组织单位进行评审。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资料必须有以下要件:(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总结报告(附件1);(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六)恪守诚信承诺书(附件2);(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标项目合同中预设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纳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八)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前,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或经费决算,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30-100万元(不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以从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中列支;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B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出具经费决算表。相关财务资料必须符合《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附件3)和《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附件4)的标准格式。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包含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两部分。自筹经费应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比例落实到位。承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标注项目基本信息和查核时间。第二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其中:A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B类项目除由市科技局和受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外,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C类项目参照上级验收结题意见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上报,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市科技局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评审。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一)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组织验收结题。会议(现场)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集体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项目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专项重大项目原则上都须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二)材料验收结题是指验收结题专家组不需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不需质询讨论和现场考察,采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方式组织验收结题。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由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可采用会议(现场)验收方式,也可采用材料验收方式。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市科技局应与结题专家、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三十条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结题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原则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库,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评审前,每位专家应签署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5),自觉接受监督。建立专家评审质量评价机制,组织验收单位在验收活动结束后,对专家进行评级打分。第三十二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应在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附件6)明确表述。(一)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可评定为验收通过。(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定为不通过: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2.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合同约定额度的50%的;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5.其他专家组认为不宜验收通过的情况。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附件7),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结题仍不通过,或者从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合格申请材料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第三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分批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验收结果,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提前或按期申请验收结题的,市科技局按合同书约定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二)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尚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经费支出(市属预算单位除外),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财政科技经费尾款;(三)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尾款按照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与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之间的差额进行核拨;(四)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愿意退还结余财政科技经费或者放弃项目财政科技经费尾款的,按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意愿办理。第五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是指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无法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研发内容和任务指标时,对项目执行终止处理的程序,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1.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在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审核的;2.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实现预期目标的;4.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成为不必要,或经证明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先进、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5.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等基础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6.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市科技局要求按照终止结题处理的;8.不能或不愿继续实施项目,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科技经费的;9.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二)项目强制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请验收结题的;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者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结题的;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6.存在其他原因需要作强制终止结题处理的。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8),通常参照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办理,但须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市科技局、受委托服务机构或被授权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终止结题评审时,组织专家出具项目终止结题评估意见表(附件9),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方面的内容。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向市科技局说明终止原因,市科技局根据内部工作规程批准后才能终止。第三十六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经费;(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投入足额自筹经费,列支的自筹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比值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最小资金比例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财政科技经费与财政科技经费最大可资助额度之间的差额。第三十七条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应遵循科研工作基本规律,区分正常的科学探索失败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败,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失去基础支撑条件、选择技术路线失误、政策市场变化等导致项目失败的单位和个人免责。但为了从失败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新立项科技计划项目成功率,对办理过1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等单位中,如果是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则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1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连续办理过2次或以上主动终止结题的,在项目结题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市科技局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三十八条终止结题的项目,专家评估意见或其他处理建议报请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政务网公布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对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 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或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缴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8〕33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科发〔2016〕86号)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2、恪守诚信承诺书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5、验收(终止)结题评审专家承诺书6、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意见表7、验收结题整改通知书8、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9、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专家组评估意见表下载附件:中山科发2020-300号 附件.pdf

    行业资讯 2020-11-24
  •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11月9日中山市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工业和信息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委第十四届八次、九次全会有关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两业”融合,进一步强化现代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提质赋能和引领推动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创新集聚,现在全市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产业升级。以制造业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试点,加快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探索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动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打造多元化融合发展的新主体,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努力为试点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政策条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试点企业探索“两业”融合新路径、新业态、新模式的主动性,培育“两业”融合发展新动能。——补齐短板,延伸链条。针对我市产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制约,通过试点突破,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提高中间产品质量,为制造业结构升级提供新动能。——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试点企业要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和自身优势,努力形成既符合自身实际又能在全市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对全市产业升级的示范带动作用。——试点先行,分类推进。把握试点工作的探索、引领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申报企业条件成熟度、试点经验可推广性等,采取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分批次、分步骤滚动实施。(三)主要目标2021年—2023年,争取用三年时间,评选20家左右“两业”融合试点企业,评选2-3个试点园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推出一批新路径、新模式、新业态,企业的创新引领能力、产业渗透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投入增加,增值服务收入比重和水平显著提升;服务业企业引领推动制造业创新升级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方式多元,带动效应明显。二、主要试点任务(一)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重点围绕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制造化两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新路径,发挥多元化融合发展主体作用。1.制造业服务化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运维管理、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技术培训、融资租赁等增值服务环节延伸,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着力做大做强;促进制造业规上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大幅度提高向全社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的能力。重点推进智能家居、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健康医药等产业的服务化。(1)智能家居产业。引导家电、家居、锁具、灯饰、五金、建材等企业开展智能化、规模化、个性化定制和模块化设计,发展智能锁、智能音响、智能摄像头、智能电工、智慧照明等产品以及智慧酒店、智能民宿、智慧办公、智慧社区等智能家居。支持企业建设在线设计、用户体验、众创定制等平台,基于智能家居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开展数据价值与运营、运维服务增值、云开放SAAS赋能以及提供“产品+内容+生态”全链式智能生态服务。(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引导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创新设计等新的制造模式,以及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新的商业模式。支持企业延伸发展高端软件、信息服务、智慧城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5G等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超高清视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领域和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兴产业。(3)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引导企业通过研发资源投入和产品服务化拓展实现产品本身的迭代升级,借力数字化、网络化和物联化等技术的发展,实现内部数字化运营能力和产业协同运营能力的阶段性提升。支持企业推广智能发电、智慧用能设备系统,发展分布式储能、用电大数据分析和安全监控等服务。支持企业发展以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为重点的智能装备及智能化生产线,以及以增材制造(3D打印)、智能网联汽车、远程环境监控终端等为重点的智能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高端工业软件和建设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中心,开展运输安装、运营维护、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甚至向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4)健康医药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化学药、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大健康产业,以及现代中药研发和产业化、医疗器械、生物健康制品、基因检测、智慧健康等产业,推进一批集生物技术研发、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健康服务等于一体的大型生物医药集团发展和国际医疗旅游示范区建设。2.服务业制造化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创意设计、专利技术等优势,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加工制造环节延伸渗透,实现以用户为中心的个性化、柔性化定制和按需灵活生产。重点推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与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行业的制造化。(1)现代物流。鼓励物流企业融入制造业的采购、生产、包装、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持续推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引导物流业企业为制造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推进物流业信息化、标准化、机械化与智能化建设,和上下游标准衔接,推广标准化装载单元,发展单元化物流。推广应用物流机器人、智能仓储、自动分拣等新型物流技术装备,提高仓储物流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节省人员劳动力,降低物流仓储运营成本。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鼓励建设现代化冷库和冷链配送,支持生鲜农产品及食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展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物流,鼓励骨干制造企业与物流业合作开辟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全球采购、全球销售、全球配送能力的国际供应链服务商。(2)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消费数据挖掘、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培育等服务,以委托加工、联合生产、租赁车间、并购工厂等形式向生产环节延伸,推动设计、采购、制造、销售、消费信息交互和流程再造。重点发展社交电商、移动电商、网络直播、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移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定制服务等业态。(3)研发与技术服务。引导研发设计企业提供需求分析、创新试验、原型开发、营销推广、生产流程再造、产品检验检测等服务,通过委托加工、品牌授权、股权参与、收益分成等模式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嵌入式合作,向产品研发制造一体化模式转型。支持企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开展辅助设计、系统仿真、场景虚拟等服务,与制造企业合作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共享生产平台、数据中心,开发大数据平台软件和应用软件,突破高新工业软件核心技术,实现制造流程的智能决策、智能控制。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研发创新、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4)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共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制造企业生产研发和产品品质提升。鼓励有条件的认证机构创新认证服务模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全过程的质量提升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仪器设备和共性技术研发,发展工业相机、激光、大数据等新检测模式,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水平。(二)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围绕推进工业设计服务、柔性化定制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发展共享制造、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总集成总承包水平等,加快业态模式创新,释放融合发展潜力,实现制造业、服务业转型升级。1.工业设计服务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夯实工业设计发展基础。创新设计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设计需求,搭建网络化的设计协同平台,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设计发展良好生态。2.柔性化定制服务综合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发展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3.共享制造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创新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放专业人才、仓储物流、数据分析等服务能力,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4.供应链管理支持制造业企业合理安排工厂布局,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5.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6.总集成总承包鼓励制造业企业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核心装备、整合优质产业资源,建设“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系统集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展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交钥匙工程(EPC)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探索开展战略和管理咨询服务。三、试点单位及条件试点单位包括试点园区和试点企业两类。(一)试点园区试点园区包括制造业产业园(区)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等。1.制造业产业园(区):具有运营管理机构,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突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两业融合发展基础好,具有典型示范效应。2.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具有运营管理机构,生产性服务业主导产业突出,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搭建有“两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与先进制造业园区、企业对接合作密切,具有典型示范效应。(二)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1.制造业企业: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其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培训、售后等服务中间投入占比在20%以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向生产领域延伸取得明显成效,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市场满意度较高,其中供应链管理企业整合上下游资源能力较强,为制造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原材料采购、检验检测、营销、培训、售后等专业化中间投入服务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50%。四、工作程序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编制方案。相关申报主体组织编制试点方案,试点实施期为2021-2023年,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基础和条件、试点意义、工作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2.申请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发改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开展试点的请示文件和试点方案。(二)实施阶段1.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评分标准,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综合得分多少择优确定若干试点园区、试点企业。2.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支持试点推进。(三)总结阶段1.效果评价。市发展改革局建立试点工作评价制度,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独立评价。2.经验推广。根据试点类型,分类总结试点形成的先进模式和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市示范推广,扩大试点效果,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两业融合效果显著,且具有明显行业带头作用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的“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实施。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两业”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政策制定等全面工作。试点单位所在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细化完善试点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反映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二)建立试点企业库。市发展改革局每年遴选一批试点企业及后备企业,建立试点企业及后备企业库,对在库企业进行把脉问诊、培养辅导和孵化提升。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突出困难,并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成效进行阶段性评估,实施动态管理。(三)试点保障。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为试点单位提供有效有力的支持性政策,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加强人力资源保障等。试点单位所在镇街政府要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专家建议、业务指导、法律支持等相关服务。

    行业资讯 2020-11-12
  • 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园资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招商和落户奖励、骨干企业奖励、品牌宣传补贴、引才奖励、科研团队奖励、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章列明资金申报时间外,其它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审核,所需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认定获得市级等次的,按照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最高资助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资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申请开园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后1年内,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  4.物业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所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开园资助金额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园资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章运营补贴  第九条申请运营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运营之日起5年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应当自该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按照最高等次,不重复叠加享受等次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镇(街)财政对奖补资金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运营补贴或诚信示范机构奖补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3.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5.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6.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凭国家、省文件和证书直接申请;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招商和落户奖励  第十条申请招商和落户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日起12个月后,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招商奖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园12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入园经营36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招商(落户)奖励申请表;  2.申请时5年内获得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及文件、证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所在地注销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6.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分支机构按年度提交3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7.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总部迁入中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迁入之日起可直接向总部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的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用地等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招商奖励。  第五章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或非政府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三免两减半”方式,按其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助。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公办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照享受面积标准范围直接免租,后两年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标准范围直接减半缴纳租金。对入驻非政府投资建设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前3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0元/月给予补贴,后2年按标准减半补贴。可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标准为: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30万元但少于150万元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150万元但少于250万元的,不超过200平方米;当年地方贡献大于或等于250万元的,每增加地方贡献100万元,面积可以增加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享受200平方米内的房租减免面积。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法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但在中山依法纳税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地方贡献,给予租金补贴。公共区域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功能据实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各按50%分担,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申请租金补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表(含公共区域部分);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实用面积分布图;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6.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7.上市公司分公司提供批复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到现场对租用场地面积进行审核。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租金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骨干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五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贡献给予补助,由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其中前三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5%进行补助,后两年每年按地方贡献的2.5%进行补助。五年培育期结束后,经专家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骨干企业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骨干企业补助申请表;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5.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骨干企业奖励资金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骨干企业奖励补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七章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五条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经专家审定,按照项目纳税发票总金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申请品牌宣传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后1个月内申报活动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品牌宣传补贴申请表;  2.活动方案;  3.活动影像资料;  4.活动开支明细及发票;  5.活动效果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专家评估审核,由专家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品牌宣传补贴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品牌宣传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八章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中山市不同人才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别人才20万元/人,第二类别人才10万元/人,第三类别人才5万元/人,第四类别人才3万元/人,第五类别人才1万元/人,第六类别人才5000元/人。  第十八条申请引才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满6个月后,申报引才奖励,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引才奖励申请表;  2.引进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或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对引进人才评价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一至四类别人才,应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引才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章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九条申请科研团队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正式落户6个月后,按照确定的省、市级科研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标准申请一次性奖励。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科研团队奖励申请表;  2.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的证明材料;  3.认定为市级科研团队或省级科研团队的证明材料;  4.科研团队介绍材料;  5.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发展前景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科研团队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章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条根据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高端业态和产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支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对取得显著合作成果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项目评估报告;  3.服务企业合同,绩效评价报告材料;  4.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或与海外知名高校开展人力资源产学研合作项目方案、合同书、活动影像资料;  5.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6.活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  第二十二条支持打造产学研合作平台。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经考核审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建设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经考核认定,每个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申请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申请表;  2.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证明材料;  3.认定为省级科研院所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协议书、项目评价报告、前景规划报告书;  5.开展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项目立项报告,文件,证书,资金奖励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再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扶持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资金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开园资助资金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它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和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基础性其他支出。  (二)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园区运营管理和园区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招商和落户奖励用于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四)租金补贴资金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五)骨干企业奖励资金用于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品牌宣传补贴资金用于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七)引才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  (八)科研团队奖励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落户奖励;  (九)人力资源服务奖励资金用于结合中山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开发高端业态产品,开展国际合作奖励;  (十)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产学研平台建设,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并落户中山和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园区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运营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行业资讯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