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综合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树立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良好形象,现就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规范对外窗口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一窗通办”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区域内专利商标受理窗口整合工作。对于同一个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承担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业务委托的,应尽快实现同一地点办公、同一窗口受理,“一窗通办”。对于在同一个城市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由不同机构承担,且办公地点不同的,应积极协调,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一窗通办”。对于尚未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窗口服务资源,推动设立综合性窗口,按程序及时向我局提出开展商标受理业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统一纳入所有商标受理窗口的业务范围,不再单独申请。  二、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  地方业务窗口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匾,使用符合统一命名规则的对外名称。对于同时开展专利商标受理业务的综合性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城市名)。对于仅承担专利或商标受理业务的窗口,名称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或商标)业务××受理窗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或自贸区、新区名)。上述地名原则上不含“省、市、县、区”等行政区划字样,自贸区、新区等非行政区可以使用规范简称,如武汉自贸区、沈抚新区。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窗口(受理点)一律不再单独挂牌。  规范地方业务窗口对外名称,不改变现有专利商标受理等业务委托关系和办理方式。有关专利业务的用章、收费账户、经费补贴及使用范围等保持原方式和渠道不变。商标局通过委托协议方式与有关地方明确受托机构、业务范围、办事地点、违约责任等,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地方业务受理窗口处理商标事务涉及的原业务用章和收费账户,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统筹调整。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快落实知识产权机构改革要求,深刻认识整合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实现各类业务综合受理的重要意义,稳妥有序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加强窗口业务质量管理和人员学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感受到更多便利和更强获得感。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周密组织做好业务受理窗口名称规范工作,于2020年9月15日前组织填写附件2-4中的表格,汇总本地区现有全部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有关情况及拟采用名称(拟增加商标受理业务的省局需填写附件5的申请表,相关窗口可按照综合性窗口命名),统一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统一公告全国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适时组织工作调研和现场检查,指导各地做好窗口建设各项工作。各地应在公告后1个月内按照统一的牌匾样式(附件6)完成窗口更名挂牌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委托协议书(格式)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受理窗口情况汇总表     3.省业务受理窗口情况表     4.市县业务受理窗口情况表     5.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表(格式)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窗口牌匾样式

    行业资讯 2020-09-03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0日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商标注册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商标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

    行业资讯 2020-08-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关于变更九月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 抽签时间及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变更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时间,并将抽签方式由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具体时间安排如下:原定时间抽签时间抽签方式2020年9月10日至11日2020年9月21日至25日线上抽签  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附后。  特此通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8月24日   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一、线上抽签的商标申请人请登录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上抽签平台系统(网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册抽签账户(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极速模式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暂不建议使用手机访问)。  二、抽签账户注册时间:2020年9月2日至9月14日。逾期未注册,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三、注册抽签账户时应上传材料  (一)商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三)未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或遗失的,应上传送达公告或书面情况说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抽签的,被委托人应上传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上传受托单位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还应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五)上传文件应当图像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应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签签到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签到,签到时,抽签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签署相关告知文件。逾期未签到,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五、抽签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9月25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抽签。  六、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具体操作程序  1.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抽签账户并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加抽签的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抽签账户进行签到,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等候区等待抽签,抽签人根据平台指引进行抽签操作。  3.抽签规则: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组抽签,同一组的同一申请人只有一次抽签机会。每名抽签人分配三套数字卡牌,每套由数字0到9十张数字卡牌组成,分别放入代表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区域,三套数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签人。抽签开始后,抽签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每套卡牌中随机选择一张,选择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键。全部三套卡牌选择完毕后,生成一个三位数字,即代表本次抽签的数字编号。同一组抽签完毕后,公布抽签人的数字编号,比较每位抽签人的数字编号大小,数字编号大者为中签者,数字编号相同重新进行抽签。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卡牌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键的,视为放弃抽签权利。当事人一方参加抽签而另一方未抽签的,参加抽签一方自然中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签的,完成抽签一方自然中签;双方均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4.商标申请人可于抽签结束30日后登陆抽签账户在线下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及《公证书》。 5.本次抽签公证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

    行业资讯 2020-08-25
  • 最新的商标业务缴费指南来啦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收费项目纸质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1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500元450元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500元450元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500元450元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250元225元6受理商标评审费750元675元(仅开通驳回复审业务)7变更费150元0元8出具商标证明费50元45元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1350元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1350元11商标异议费500元450元(待开通)12撤销商标费500元450元(待开通)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150元135元  三、缴费方式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线上领取票据,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缴费,具体方式如下: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  (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办理的: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  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费用:  (1)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特别注意:汇款人汇款时应当在附言中只填写缴费码,并将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汇款单位公章或汇款人签字)、银行汇款回单邮寄至商标局,寄发邮件邮戳日期视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的,需提供邮局证明),由于未按要求填写并邮寄材料的、汇款金额不足的、缴费超期的视为未缴费,所提交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处(规费)收,联系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2)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①现金方式:申请人可持现金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②pos刷卡方式:申请人可持银联卡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  ③支票方式: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  ④银行汇票方式: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缴费。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在北京等待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  四、缴费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缴费用户在线向商标局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时间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超过系统开放时间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该订单未提交。  (二)当事人或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  五、票据规则及领取方式  (一)启用财政电子票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票据真实有效,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二)当事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的,电子票据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三)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或简易用户)缴费的,需使用缴费账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的:  1.具有商标网上申请用户的代理机构,将财政电子票据直接发送至该代理机构网上用户中;具有多个用户的,发送至最新办理并有效的网上用户。  2.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3.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缴纳费用的,可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  特别注意: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应凭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信息通过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在缴费5-7个工作日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绑定下载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的,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绑定下载。其中: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且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商标费用的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电子版的,可以到提交申请的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受理窗口现场领取财政电子票据打印件的电子版。  (五)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电子票据保存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应及时下载,超过保存期限的,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后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下载。  六、退款事宜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并按本指南办理商标业务缴费的,不存在需办理退款的业务。  2.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本指南发布前,通过银行汇款汇入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可申请退回,请参见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七、财政票据退信领取  1.商标代理组织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八、说明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敬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各项相关业务申请指南,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附件:退款指南

    行业资讯 2020-08-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次修订后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     3.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7月13日

    行业资讯 2020-08-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对应项目的合同书,一式六份,均需原件,各项内容填写须完整准确,其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等须与立项名单中的内容一致,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保证单位原则上为申报时的推荐部门(单位),也应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内容做好审核把关。请将合同书于2020年8月9日前寄至我局联系人,合同电子件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书约定,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请各保证单位做好协调、督促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浚丞 尹 鹏  电 话:010—62084614 010—6208520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邮 编:100088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行业资讯 2020-08-06
  • 省工信局,省通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关于加快推动5G网络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把握5G技术发展新机遇,培育壮大新动能,建设数字广东、网络强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建设规划衔接落地  1.将5G基站专项规划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2020年8月底前,各地市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本地《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20—2022年)》,9月底前出台5G基站专项规划。各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原则编制5G基站专项规划,并定期编制基站专项规划的实施计划。对于新建或改造的建筑物,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共建共享需求,将基站专项规划中关于基站数量与规格等空间需求内容落实到规划图则中。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依法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所明确的基站天线、设备、电缆、光缆及配套设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用地。9月底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规划专家纳入当地规划专家委员会,参与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论证、审查等工作。  2.推动新建建筑物与基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地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基站站址列为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建筑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必要内容。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将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和电源、空调、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新建的地铁、高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由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提出接口和空间预留标准及要求,交通设施与基站等通信设施同步设计与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铁塔公司派员入驻各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图纸审核等工作。  3.简化基站报批报建流程。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一站式”基站监管流程,对基站施工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已纳入基站专项规划的基站站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程序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基站建设计划,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后即可启动建设。  二、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4.明确免费开放范围。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包含单位名称、地址、开放资源内容、联络员、职务、电话等信息)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每年定期更新目录,开放目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直驻粤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含驻粤央企)等办公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2)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公办教育机构的公共场所和所属产权物业。  (3)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卫生保健所、门诊部等各类公办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4)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人防工程、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5)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服务区、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  (6)其他公益性场所。  在不影响自身业务正常运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上述场所和设施的空地、楼面、外墙、杆体、管道、槽道、共用机房、楼层天花、强弱电井、电梯竖井、楼梯过道、地下停车场等资源应免费开放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并为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以外,不得对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占用费及所有租金性质的费用。中直驻粤单位、驻粤央企、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非公共场所和非公共物业亦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5.明确公共资源开放流程。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各地教育、科技、住建、交通、文旅、体育、卫健、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单位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指定一名基站建设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免费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业主方自收到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建设基站所需空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为入场建设、后期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统一基站相关费用标准  6.明确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收费标准。省内地铁、高铁、城轨、机场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应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开放支持基站建设。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需要使用他人建(构)筑物、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向其支付使用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7.明确基站用电费用标准。全省(不含深圳市)基站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圳市的基站用电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各转供电主体配合电网公司及基站产权方完成直供电改造,不得阻挠施工和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与基站产权方应签订用电管理服务协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进行收取电费,明确双方电费结算方式、管理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基站产权方向其转供电业主方缴交费用。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利用企业的专用变压器保障基站建设的,基站用电方根据实际用电量占比参与基本电费分摊,支付因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和公摊费等客观因素需额外承担的用电管理服务费用。以上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措施亦适用于2/3/4G网络。  四、加强基站用电保障  8.协同推进基站和供电设施建设。建立基站和供电设施“提前审核”和“有序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根据建设周期分批提交基站建设计划,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的基站供电需求并提供至南方电网公司,由南方电网公司提前做好配套设施容量预留和建设工作,提高基站建设和供电保障效率。对规划红线内新建建筑未来可能新增的基站,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会同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基站用电需求,编制规划预留新建建筑基站专用供电设施(如电源线行)空间,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对既有建筑需新增的基站,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基站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用地。  9.优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2020年9月底前,南方电网公司建立基站用电报装绿色通道,简化报装流程,加快报装进度,低压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方案答复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低压装表接电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装表接电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凭基站有效租赁合同或政府报批报建相关文件即可直接向供电企业报装用电,无需转供电业主方书面同意证明。如因转供电业主方提出异议导致推进受阻,由南方电网公司会同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与转供电业主方协调解决。  10. 加快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加大对转供电主体宣传力度,为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营造直供电改造、合理分摊费用和共同合作发展的良好氛围。省能源局牵头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和南方电网公司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2020年底前完成80%具备改造条件的基站转改直任务,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加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11.推进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广东铁塔及相关企业,统筹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建设需求。新建或改、扩建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需求,应全部录入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系统。省通信管理局派驻地级以上市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落实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要求,并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问题。  12.加快推进智慧灯杆建设。各地政府公路、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单位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应依据5G基站专项规划和广东省《智慧灯杆技术规范》(DBJ/T15-164-2019),同步建设、设计智慧灯杆,预留基站天线挂载空间、设备机房位置、电力电缆布线空间、光纤接入路由部署空间,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在项目投资概算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验收等环节进行把关;各地市人民政府逐步推进既有道路各类存量灯杆的多功能化改造。  六、加强基站建设机制保障  13.建立政企联动协调机制。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县(区)分别建立市、县(区)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通信网络建设。建立政企联动的基站建设模式,对全省基站规划、建设、施工、运维等环节进行网络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全省通信网络建设效率。各地市人民政府每年将5G建设计划下达至县(区)、乡镇(街道),各县(区)、乡镇(街道)为基站站址协调、入场施工等提供便利条件,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通信建设工作专员,负责辖区内基站建设协调工作。  14. 加强5G频率使用保障。强化5G基站设台干扰协调规范要求,引导规范各基础电信企业5G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行为。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基站设置流程,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按照《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5G基站设台干扰协调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应积极解决合法无线电台(站)与5G基站相互兼容问题,及时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渠道申办5G基站无线电台执照,切实提高5G基站建成后的开通率。  15.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收取租金、乱加电费等非法行为,及时受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有关投诉,并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适时公布典型违法案例。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政策法规、5G科普知识和支持基站建设的宣传普及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政策措施分工表序号政策措施责任单位1将5G基站专项规划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2推动新建建筑物与基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铁集团、各地铁公司、省铁投集团、省机场集团、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3简化基站报批报建流程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4明确免费开放范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相关单位、中直驻粤单位、驻粤央企5明确公共资源开放流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6明确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收费标准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铁集团、各地铁公司、省铁投集团、省机场集团、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7明确基站用电费用标准省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南方电网、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8协同推进基站和供电设施建设省能源局,南方电网,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9优化基站用电报装流程省能源局,南方电网、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10加快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省能源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南方电网11推进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广东铁塔12加快推进智慧灯杆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13建立政企联动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14加强5G频率使用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信、广东移动、广东联通、广东广电网络、广州珠江数码、深圳智城天威15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④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行业资讯 2020-08-04
  • 国知局: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第一批(10家)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49号),制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方分中心在运行中反馈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业务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接受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XX(地区名称)分中心”。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具体负责指导分中心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监督。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下称指导中心)对分中心进行业务管理、资源对接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为提高分中心运行效能,促进沟通交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分中心建设管理及业务工作经验等。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由指导中心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分中心。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坚持热情、高效、规范、专业的服务宗旨,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当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第六条 分中心主要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典型案例,分类整理和分析研究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态势。加强基层调研,定期征询当地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的需求和意见。  (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业务指导。接收所在地区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申请并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受理案件的咨询指导和跟踪反馈。影响产业发展、主体复杂、数额巨大或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应同时报送保护司和指导中心。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围绕本地区企业需求,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培训和宣传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可编发重点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报告等。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  第七条 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运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八条 分中心应设置咨询、受理和投诉窗口,开通专门的咨询和受理电话,实行“一窗一网一号”办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中心应配合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工作开展按照指导中心要求进行。  第十条 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分中心考核制度。分中心考核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保护司。考核不合格单位限期改进,限期不改进或连续考核不合格,由保护司取消分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为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下称分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条 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工作考核小组(下称考核小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  第三条 对分中心的工作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综合考核分数的20%,年终考核占80%。除此之外,考核中还设加分内容和减分项。  第四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日常运行、相关意见反馈、参加会议、工作响应等情况。  第五条 年终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报送情况、案件业务指导情况、风险防控培训与宣传情况、应对资源协调情况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等。  第六条 工作考核加分内容主要包括:分中心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服务企业取得突出实效,在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协调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进展。  第七条 工作考核减分内容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考核评分表考核项考核标准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报送(20分)1.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10分)2.收集所在地区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基本信息和典型案例,每季度报送。(10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30分)1.及时受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及咨询案件。(5分)2.及时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咨询。(10分)3.案件处理具有良好效果,案件跟踪反馈及时得当。(10分)4.做好指导中心移交的当地企业纠纷案件的接收、受理和处理工作。(5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宣传与培训(20分)1.结合地方企业海外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组织专题培训。(10分)2.面向走出去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5分)3.适时发布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相关报告、文章或指引类手册。(5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20分)1.建设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指导专家库或公益律师团队。(10分)2.指导企业申请当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和相关经费支持。(5分)3.指导企业对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快速、精准获取专业知识产权服务。(5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10分)1.具备从事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5分)2.具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项工作经费。(500万以上5分,400万至499万4分;300万至399万3分,200万至299万2分,100万至199万1分)考核加分项(10分)1.服务当地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模式创新、工作取得突出实效的。(3分)2.开展相关海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并取得一定成效。(2分)3.与当地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3分)4.其他特别成效突出的表现。(2分)考核减分项(10分)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指导案件的。(5分)2.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5分)

    行业资讯 2020-07-31
  • 关于变更八月份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方式的通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将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举行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下抽签变更为线上抽签,抽签日期保持不变。当日具体抽签时间及抽签须知将以信函、电话等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敬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附后。  特此通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7月28日  附: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  一、线上抽签的商标申请人请登录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线上抽签平台系统(网址:www.notaryoffice.vip)注册抽签账户(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QQ浏览器急速模式及360浏览器急速模式,暂不建议使用手机访问)。  二、抽签账户注册时间:2020年8月3日至8月16日。逾期未注册,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三、注册抽签账户时应上传材料:  (一)商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交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5.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二)商标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三)未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或遗失的,应上传送达公告或书面情况说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抽签的,被委托人应上传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被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上传受托单位为抽签人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抽签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还应上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在一页纸上)。  (五)上传文件应当图像清晰,格式为.jpg或.png,大小应大于100KB,小于5MB。  四、抽签签到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3:00-14: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签到,签到时,抽签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签署相关告知文件。逾期未签到,视为放弃抽签权利。  五、抽签时间: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每日下午14:00-15:00。抽签人按照抽签日期安排进行抽签。  六、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具体操作程序  1.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抽签账户并上传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参加抽签的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登陆抽签账户进行签到,身份验证通过后进入等候区等待抽签,抽签人根据平台指引进行抽签操作。  3.抽签规则: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组抽签,同一组的同一申请人只有一次抽签机会。每名抽签人分配三套数字卡牌,每套由数字0到9十张数字卡牌组成,分别放入代表百位、十位、个位的数字区域,三套数字卡牌背面朝向抽签人。抽签开始后,抽签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每套卡牌中随机选择一张,选择完成后点击确认按键。全部三套卡牌选择完毕后,生成一个三位数字,即代表本次抽签的数字编号。同一组抽签完毕后,公布抽签人的数字编号,比较每位抽签人的数字编号大小,数字编号大者为中签者,数字编号相同重新进行抽签。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卡牌选择并点击确认按键的,视为放弃抽签权利。当事人一方参加抽签而另一方未抽签的,参加抽签一方自然中签;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签的,完成抽签一方自然中签;双方均未参加抽签视为放弃申请。同一被委托人不得代表同一组的双方(或多方)申请人参加抽签。  4.商标申请人可于抽签结束30日后登陆抽签账户在线下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结果及《公证书》。  5.本次抽签公证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行业资讯 2020-07-30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本次统计调查对象为989家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涉及20个地市,主要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培训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二、统计调查工作安排  我局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承担本次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全部调查数据处理、问卷的发放、收集、审核、汇总以及调查过程中沟通和咨询等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主动与省保护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接收本单位辖区范围内统计调查样本,积极指导、督促调查对象完成问卷填答工作。  三、调查内容及方式  (一)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情况,以及市场与未来发展等情况。  (二)统计调查方式。本次统计调查方式采用电子填答系统,调查样本账号密码由省保护中心发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告知调查对象,并指导其登录电子填答平台填写调查问卷网址:https://cnipa.idata3d.com/indexs.html。  四、统计调查时间  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36号),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复实施的法定统计,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制定支持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要加强指导,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所的力量,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帮助,确保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三)各单位要把握调查进度,督促调查对象于8月30日前完成问卷填答。及时收集、汇总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难及意见建议,于8月15日前反馈至省保护中心。  (四)请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到省保护中心,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务必填写具体经办人信息,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联络。省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20-87682771,电子邮箱:gippc_kpl@gd.gov.cn。  附件 2020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承担单位信息报送表.docx企业邮箱:zlf@zlftm.com新浪微博:@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微信: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微信:中山科技汇企业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3座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证、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②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专利无效等)③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技改扶持、知识产权贯标等)

    行业资讯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