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一段修改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修改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第二段新增一句,内容如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三、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和第6.2.2.2节各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四、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第一段修改为: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的动物不包括人,所述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五、关于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修改为: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六、关于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修改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灵活的控制快门,该技术问题是通过改进相机内部的相关机械和电路结构实现的。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机外壳的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的位置等特征。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权利要求新增特征与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存在任何关联,这些新增特征或者是权利要求主题本身所隐含的常规组成部分,或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所能得到的,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充分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能够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对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并不会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七、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的修改(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新增第6.1.1节,内容如下:6.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中的“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修改为“6.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将“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修改为“6.1.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将“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修改为“6.1.4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第(1)项,内容如下:(1)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其通过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完成顾客面部特征信息的采集并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帮助商家精准营销。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包括床垫展示设备和管理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床垫展示设备包括控制模块和信息采集模块,用于展示和辅助销售床垫产品并收集顾客数据;所述控制模块用于与管理中心进行数据交互;所述信息采集模块包括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用于采集顾客的面部特征信息,利用关键点检测算法调整面部姿态以获得归一化人脸图像,将归一化人脸图像通过人脸检测算法定位待识别的人脸区域,并结合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人脸区域内的人脸特征,进而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所述管理中心包括管理服务器和分析辅助系统;所述管理服务器对多个床垫展示设备进行管理;所述分析辅助系统根据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利用床垫展示设备收集的数据分析得到顾客的真实偏好,并向管理中心反馈分析结果。分析及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从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可知,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此外,为了获取和分析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对顾客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获取其身份识别信息显然是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中也未表明数据获取或者信息采集合法、合规。因此,该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2】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训练出的决策模型来确定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的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无人驾驶车辆的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包括车辆的行驶速度、与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与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所述历史障碍物数据包括行人的性别和年龄;对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进行特征提取,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入数据,将无法避让障碍物时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出数据,根据历史数据训练决策模型,所述决策模型为深度学习模型;获取实时环境数据和实时障碍物数据,当无人驾驶车辆遇到无法避让障碍物的情况时,利用训练后的决策模型确定无人驾驶车辆的行驶轨迹。分析及结论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无论其年龄和性别如何,无人驾驶车辆的应急决策模型在无法避让的事故中,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进行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的选择,这与公众对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会强化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和年龄偏见,还会引发公众对公共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因此,该发明创造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中的“(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1】”修改为“【例3】”,将“(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3)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2】”修改为“【例4】”,将“【例3】”修改为“【例5】”,将“【例4】”修改为“【例6】”,将“【例5】”修改为“【例7】”,将“【例6】”修改为“【例8】”,将“【例7】”修改为“【例9】”,将“(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4)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8】”修改为“【例10】”,将“【例9】”修改为“【例11】”,将“【例10】”修改为“【例12】”,将“(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修改为“(5)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将“【例11】”修改为“【例13】”,将“【例12】”修改为“【例14】”,将“【例13】”修改为“【例15】”,将“【例14】”修改为“【例16】”,将“【例15】”修改为“【例17】”。(七)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例18】和【例19】,内容如下:【例18】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通过深度学习训练出检测数据模型,解决准确识别当前海域内船只数量的技术问题。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集,并对数据集中的图片信息进行预处理,标记出图片信息中船只的位置和边界信息,并把所述数据集划分为训练数据集与测试数据集;采用所述训练数据集进行深度学习,构建训练模型;基于所述测试数据输入训练模型中训练,以获得船只测试结果数据;根据所述船只测试结果数据与预设误差参数相乘,以确定出实际船只数量。分析及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识别树上果实数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图片信息、标记图片上果实的位置和边界、划分数据集、模型训练和确定实际果实数量的步骤。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对象的不同。虽然船只和果实本身在外观、体积和存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识别出实际数量所需的信息标记、数据集划分、模型训练等步骤,其针对的都是图片上待识别对象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中也未体现出因识别对象不同,在深度学习、模型训练过程中对训练方式、模型层级等做出的改变,对图片上的船只数据进行标记与对图片上的果实数据进行标记以获得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并进行模型训练,没有对深度学习、模型构建或者训练过程等做出调整或者改进。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例19】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废钢在收储时需要根据钢料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但其存放时杂乱无章、相互堆叠,人工进行尺寸测量和等级判定时效率低且等级划分准确率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通过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能够提高废钢等级划分的效率和准确率。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对收储的废钢进行等级划分,包括:获取多个图像,确定多个图像的不同废钢等级,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提取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对提取的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卷积计算的集合进行提取,包括:对卷积层或者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多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以及对图像中物体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的提取;其中,所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由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一层池化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所述对图像中纹理特征的提取是对上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结果进行集合后,由卷积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0卷积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所述对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大于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和纹理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分析及结论对比文件1为解决再生资源来源复杂、种类多、材质差异大,需要准确识别出废钢属于料豆、冲压料余料、面包铁或者其他种类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基于卷积神经网络模型对废钢种类进行识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多个已经确定废钢种类的图像数据,对所述图像数据进行预处理以进行特征提取,利用卷积神经网络进行训练并获得产品模型的相关步骤。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训练的数据和提取的特征不同、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也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是利用已经确定种类的废钢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并进行模型训练,发明专利申请为了根据废钢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需要针对杂乱无章、相互叠压的废钢图像识别出废钢的形状、厚度,为了提取图像中废钢的颜色、边缘和纹理等特征,在模型训练的过程中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等均进行了调整,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能够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应当考虑所述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上述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进行调整等内容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八)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1节第一段修改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九)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节新增第6.3.3节,内容如下:6.3.3审查示例【例20】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将设有空间变换网络的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据此可以减少内存资源占用,同时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包括:获取待识别人脸图像;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将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其中,所述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根据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以及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包括: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空间变换网络,确定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根据确定的特征区域,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说明书相关段落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首先通过将获取的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然后,可以将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从而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之后,根据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也就是说,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于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减少数据量,从而降低内存资源的占用,同时有助于提高生成效率。为了提高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此时,电子设备可以将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空间变换网络,以确定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这样,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对输入的待识别人脸图像,可以根据空间变换网络确定出的特征区域,提取特征层上与特征区域匹配的图像,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在本申请中并不限制。空间变换网络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来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的特征区域。分析及结论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为了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间变换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插入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任意位置,形成卷积神经网络嵌套的结构,例如该空间变换网络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第一层,也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中间层,上述位置并不影响其识别图像的特征区域的能力。通过训练,空间变换网络能够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所在特征区域。由此,空间变换网络不仅可以指导第一卷积神经网络进行特征区域切割,还可以对输入数据进行简单的空间变换,以便提高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处理效果。据此,发明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模型的层级清楚,各层级之间的输入/输出及其之间的关系清楚,其中,卷积神经网络和空间变换网络都是公知的算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能够构建相应的模型架构。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已被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例21】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申请内容概述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通过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由此解决提升恶性肿瘤预测准确性的技术问题。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待筛查者的血常规化验单、血生化化验单,识别血常规、血生化化验单中的检测指标、年龄、性别;获取待筛查者正面的素颜人脸图像,提取人脸图像特征;基于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预测出相应待筛查者中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的训练过程为:构建大规模人群样本集合,样本中包含同一人的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利用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特征建立学习样本;利用学习样本训练机器学习算法模型,得到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说明书相关段落目前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恶性肿瘤时,肿瘤标志物的标准在大于阈值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为恶性肿瘤,在小于阈值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恶性肿瘤,根据肿瘤标志物预测癌症,其准确性不高。本申请利用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人脸图像来提高多种恶性肿瘤的识别准确性。本申请在利用血项化验数据的同时,参考人脸图像所反映出的待筛查者的健康状况,可以更加准确的预测恶性肿瘤的患病概率,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计算特征的选取,可以利用血常规数据和血生化的部分指标或者全部指标。分析及结论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恶性肿瘤预测的准确性,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解决方案利用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以期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然而,血常规和血生化这两种常见的生化检测项目各包含了几十个检测指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哪些指标是与肿瘤预测准确度相关的关键指标,或者是参考了所有指标、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预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哪些指标能够用于判断恶性肿瘤。同时,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除了面部皮肤癌等少数几种肿瘤外,人脸特征与罹患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不确定,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或者证明“判断的依据因素”与“判断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验证数据证明采用该解决方案识别多种恶性肿瘤的准确率比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的准确率更高,或者明显高于随机判断恶性肿瘤患病概率的准确率水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本申请的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被充分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八、关于新增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内容如下:7.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在流媒体、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应用领域中,各种类型的数据一般以比特流的形式生成、存储、传输等。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出具体规定。7.1保护客体的审查7.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一种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比特流,其特征在于,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生成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特流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7.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通常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比特流通过视频解码方法生成视频数据。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7.2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7.2.1说明书的撰写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保护主题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7.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例1】一件涉及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下述方式撰写权利要求。1.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帧划分步骤,…………熵编码步骤,……2.一种视频编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帧划分单元,…………熵编码单元,……3.一种视频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熵解码步骤,…………帧输出步骤,……4.一种视频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熵解码单元,…………帧输出单元,……5.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6.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7.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九、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的修改(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第二段修改为:术语“动物”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术语“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单位,如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最后两段修改为: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第五段修改为: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一、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第(3)项删除。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一段修改为: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4)项最后一段删除。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三、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第一段修改为: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修改(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内容如下:(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的“(2)”修改为“(3)”,将“(3)”修改为“(4)”,将“(4)”修改为“(5)”。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五、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六、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新增第4.6.4节,内容如下:4.6.4修改文本的提交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七、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第(1)项第三段修改为: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八、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4)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5)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6)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7)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删除。(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3节的“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修改为“4.2.1.2不予退款的情形”。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九、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修改(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节新增第二段,内容如下: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3节,内容如下:8.3快速审查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者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8.3延迟审查”修改为“8.4延迟审查”,将“8.4专利局自行启动”修改为“8.5专利局自行启动”。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十、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修改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二十一、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修改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变更前后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二十二、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对于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十三、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修改为: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倡议书
根据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2025年1月17日关于全面落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倡议书》的通知的要求,发布倡议书如下:专利代理行业全体同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专利代理行业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十年来为保障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转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然而,近年来行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科技创新的正常秩序。为此,我们特向全行业发出如下倡议:全体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持诚信执业,坚决抵制编造和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资质、虚假宣传、低价恶性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客户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市场秩序。全体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发扬工匠精神。把好专利质量源头关,拒绝提供低质服务。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提高代理能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全体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树立大局意识,营造协同共建、和谐共赢的行业新生态。积极参与行业正面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培育创新主体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市场需求,共同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号角。我们呼吁,专利代理行业全体同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响应时代号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一切违规行为,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振兴行业,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与力量! 倡议发起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4年12月20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2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2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二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5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二)考点设置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三)报名程序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可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5年4月10日8:00至4月30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应当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8:00至5月12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15:00。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17:00。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报名即视为提交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四)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1. 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2. 本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毕业证和学位证或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120k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其扫描件。(五)选择考站报名人员应当于2025年6月7日8:00至6月11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考站以考位数量为准,按照选择完成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六)准考证报名人员应当于2025年6月27日8:00至7月6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二、考试(一)考试日期和地点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5日、6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二)考试科目和时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专利法律知识:7月5日9:00—11:30;相关法律知识:7月5日14:00—16:00;专利代理实务:7月6日9:00—13:00。(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一)合格分数线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四、考试其他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2025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3月7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将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升级改造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集执法支撑、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功能,便利知识产权信息“一站式”查询,实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和商标代理监管等电子化业务办理流程。平台将于2025年3月10日正式上线(访问地址:https://ggfw.cnipa.gov.cn/),请各部门单位加强对平台的推广使用,促进创新主体、社会公众以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知晓并实际使用。同时,为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平台,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对更新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见附件3),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报送相关业务协同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5年3月7日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第二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第五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第八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第九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第十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第十二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一)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三)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五)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第十三条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第十四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多种含义,其中某一含义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违反该款规定。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商标注册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七条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第十九条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第二十一条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者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者申请注销被核准后,继续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但在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四)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非集体成员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该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标识。第二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一)违反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未承担责任的;(二)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第二十八条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二)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三)其他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的。第二十九条《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称的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一般独立于被标志的商品,不具有该商品的功能。第三十条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第三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和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以及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未履行以下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一)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查证明文件以及商标图样;(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第三十四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6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相应意见。详见链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信息。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改进倡议
为进一步提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用户体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加入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的“PPH改进倡议”,将2024年PPH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平均周期和PPH答复申请人意见平均周期目标设定为3个月,从而为PPH用户提供更可预期的审查周期。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当日)以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当事人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6节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以及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口头审理中担任代理人。
-
白酒商标战背后:知识产权的博弈与多元化走向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酒企需要文化营销,打造品牌IP,因此必须储备一定量的商标。这不仅可以保护既有品牌资产,还有利于延伸和开发新的品牌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