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

知产课堂 2021-07-07 1428

    俗话说: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使用”作为贯穿商标生命线的存在,其重要性不仅体现于商标注册阶段,还体现在商标维护与维权阶段。商业实践往往错综复杂,情况多变,虽然商标局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收集指南,但该指南并不能很好地使得企业脱离“商标一直使用,但无法提供合要求的使用证据”的困境。


    企业出现上述困境无非以下几种原因:1、商标使用内涵多样、外延丰富,对于非专业人员而言难以把握其本质。;2、法律并无直接提供商标使用的指示、参照。相关使用证据零散分布在各法律法规及《商标审查指南》中。;3、证据形成场景分散,企业无统一管理部门统筹全局。;4、证据清单指引不足。


   基于上述的问题,企业可以将商标使用证据分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与商标知名度证据两类进行收集。


 

一、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1、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主要应用场景为:

(1)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中,提供相应期限内的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三年内有实际使用以对抗他人的不使用撤销。

(2)在驳回复审中,提供有实际使用的证据以排除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之嫌,证明该注册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

(3)侵权主张,在主张对方侵权成立请求赔偿之时,提供商标有实际使用的证据以对抗不赔偿的抗辩。

(4)案件答辩,在同日申请中、评审案件中提供在先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事实以保证权利的获取及维护。


2、商标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要求

(1)商标有实际使用证据的实质要求:具体使用情形与投入商业渠道

(2)商标有实际使用证据的形式要求:

         A.核定商标标样

         B.核定商品/服务

         C.相应、匹配的使用主体

         D.明确的使用时间

         E.明确的使用地域范围

         F.公开使用

         G.真实使用

         H.合法使用

         I.商业性使用


3、商标有实际使用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链):

(1)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对应发票。该条证据链的收集主体为企业内的市场部门及财务部门。其中在销售合同上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应为在销售合同内容上而非页眉页脚等地方。

(2)广告合同+对应发票+广告实例。该条证据链的收集主体为企业内的广告部门及财务部门。

(3)对于上述两条证据链形成的证据应从质与量上进行收集。从质上,保留相关环节中产生的文件原件,或保留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从量上,精准提供相应商标完整使用证据之余,增加其他形式的使用证据。


 

二、证明商标有知名度的证据

1、商标有知名度的证据主要应用场景为:

(1)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针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提供商标经过大量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及知名度的证据获权。

(2)在异议或无效案件中,可以通过提供商标由知名度的证据来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驰名商标”等相关事实。

(3)在侵权赔偿中,可以通过提供商标有知名度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因侵权损失大、侵权人侵权获利多而要求高额赔偿的请求。


2、商标有知名度证据的表现形式(在收集知名度证据时应当对证据按照优先级进行分类):

(1)裁判文书类: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该类裁判文书对知名度有直接认定作用、相关意见对争议事项的解决有参考意义且具有既判力及真实性。该类文件往往由法务部门、代理律师存档且一般可通过公开途径查阅,该类证据的收集筛选应当注重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避免填鸭式堆积。

(2)荣誉奖项类: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及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奖牌证书、牌匾等。该类荣誉评选过程相对严格、客观和公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该类证据一般存放于公司展厅、荣誉墙,原件或电子版存放于品牌部门或行政部门

(3)榜单排行类:主要是行业协会或商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怕品牌知名度、竞争力、品牌价值、产品销量或市场占有率等排行或榜单等。该类榜单大多数情况下比较公正与权威,可以反映商标总体上具有知名度的事实。该类榜单排行一般由行政部门保管,网上可以通过国家图书馆进行查询。

(4)媒体报道类:主流媒体对产品或品牌的正面报道,该类报道亦可以通过网上或国家图书馆查询得到。


    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看似复杂但企业只需把握两点即可应对一般的案件即满足具体怎么用的与是否投入商业渠道。具体怎么用要求的是核定的商标标样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并留有使用时间的记载,相关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投入商业渠道要求的是公开运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且合乎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