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浪》vs《非浪》,著作权侵权了吗?

    知识改变命运,知识产权改变知识的命运。大家好,这里是智立方知识产权小课堂。五四青年节,一朵《后浪》来事汹汹席卷全网。各位听众宝宝们,你们看《后浪》了吗?B站一直以来是代表二次元、小众文化的平台,这次也终将凭借由国家一级演员何冰登台演讲,认可、赞美与给予年轻一代“你们有幸遇见这样的时代,但时代更有幸遇见这样的你们”这篇《后浪》进入主流视野。截至5月6日20点,《后浪》在B站达到了1283.6万播放量,19.2万弹幕,137.2万点赞。作为后浪的小编碍于领导或长辈们不敢发声时,作为B站UP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十分头铁地对自家平台作品打响了第一枪,即用平民话语权对精英话语权的一次示威——朱一旦团队发布了《非浪》,各位宝宝们,你们又看了吗?小编在捧腹大笑赞叹朱一旦团队才华的同时,一个二次创作领域由来已久的知识产权问题浮现在小编脑中:这样以《后浪》演讲词为基础架构恶搞改变的《非浪》,是合理使用还是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后浪》演讲词可以通过哪种著作权予以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本文所提及的《后浪》则可以通过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那么《非浪》是否构成对《后浪》的侵权呢?著作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 即先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再判断“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作品。此处的“接触”并不等同现实中的接触,通常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所要求保护的作品先后发布的时间顺序为基础,综合所要求保护的作品的知名度等综合情形推定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所要求的保护作品的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认定侵权成立的公式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所要求的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即“二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抗辩=侵权成立”。上述理论中的“实质性相似”应采用何种方法去判断,目前仍存在争议。但已达成了“就不同类型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采取不同判断方法”的基本共识。再说说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四要素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1、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小编在反复看过《后浪》与《非浪》后,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前浪们可多为后浪们提供自由创作的社会氛围,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所以,《非浪》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想必宝宝们心中也有了答案。最后小编也要给各位未来的韭菜们一些建议,大家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同时,应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内容,要多注入自己的创作思想,防止二次创作的时候带来侵权的风险。关注我,带你了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避开知识产权“雷区”。今天就聊到这里,朋友们下期再会。

    知产课堂 2020-05-14
  • 侵权案件如何预估法院的判赔金额

    一般来说,一个侵权案例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法院的最终判决金额,法院的判赔金额可能决定了权利人维权的方式,也可能决定了被控侵权人处理这一纠纷的态度。例如一个案例,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蘑菇型的充电宝,被控侵权方在京东销售该产品,单个售价79元,京东商铺显示评价为50+。这个案件处理过程,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提出5万元和解,而被控侵权人因为对判赔金额没有一个合理的估算,从而选择走法定程序,最终判决被控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万元。可以看出,双方对案件最终金额的估算是尤为重要。那么最终的金额如何估算出呢?第一步:预测可能会适用的赔偿额度计算方式根据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适用: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新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提高到10-500万)。在适用的过程中,第一到第三条都需要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虽然专利法规定了四种确定赔偿额的方式:权利方损失、侵权方获利、同类专利许可费用及法定赔偿。但在实际案例中,很难具体落实。原因在于,在大多数的案件,权利方损失及侵权方获利很难确定;而难以确定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证据支持,包括数量、利润、专利贡献度等方面的证据。没有这些方面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确定赔偿额了。在上述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可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的可能性最大。(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以法定赔偿方式加以确定的案件比例高达95%以上)第二步,确定可能赔偿的范围法定赔偿额的幅度范围为1万至100万,大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法官也都会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裁量。适用法定赔偿额的案件,在确定判赔金额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销售时间、销售金额、获利情况等因素。以上述案例为例:1.按照“销售单价79元,销售数量50+”计算,销售总金额至多为4661元2.侵权行为发生在单一的网络平台3.涉案专利因未缴纳或缴足年费曾终止4.原告未举证证明专利的知名度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初步判断最终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这么看来和最终判决9万元还是差的很多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定赔判归根到底是法院酌定,这必然包含了法官在其中的因素,不同法官的金额可能也会不同。所以可以了解多起相同案例对比该法官和其他法官的判决金额,从而更加准确的预估。还有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上诉案例中被控侵权人却存在制造这一侵权行为,所以案件最终判决的金额才不会是低于5万元而是9万元。为什么明知是侵权的销售产品还是会有人冒险去销售呢?因为大多数人觉得即使侵权,最终赔偿的数额很大可能会少于自己销售这些产品所带来的的收入,所以值得大多数人去铤而走险。但是!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侵犯专利最高赔5倍或500万元。同时,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9年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直指上述问题,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所以大家还是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不侵权。

    知产课堂 2020-03-18
  •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你一定要知道的三大看点

    几乎所有的文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被侵权”与“侵权”两大难题。被他人侵权时,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权利人获赔金额少,维权周期长,投诉渠道单一,举证困难;被诉侵权时,还往往会遇到权利人的恶意诉讼,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 为适应实践的发展,去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强调未来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三大看点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贸易的“标配”,也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到76.88分,再创历史新高。 此次意见关键要点如下: 一、【加大】惩戒力度、赔偿力度 意见强调,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拓宽】维权渠道、维权手段 意见提出,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另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快】审查周期、维权效率、案件/纠纷处理速度 意见提出,要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 四、【破解】侵权界定难、举证难 意见提出,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 五、【遏制】恶意诉讼与投机牟利诉讼 意见提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看点一  力度空前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全面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力带动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提升至第14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名提升至第31位。  但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对此,意见作出针对性部署。意见共99条,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并明确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专家表示,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为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看点二 打好“组合拳” 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今年4月23日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中,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惩罚性赔偿额度达到国际较高水平。  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这必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专家表示,此次意见出台,突出了社会治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提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此外,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进行了明确。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环节、多方面,意见着重综合施策,意在用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工具箱’,打好‘组合拳’。”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 看点三 加强合作 搭建国际创新合作桥梁  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意见要求,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  我国将知识产权合作视为国际创新合作的桥梁,截至目前,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在此过程中,中国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注重加强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优势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坚定不移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并将致力于同世界各国一道构建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促进合作共赢,实现共同发展。来源:新华网意见原文链接: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3991.htm

    知产课堂 2020-03-12
  • Vlog等短视频的新媒体营销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醒

    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已经成为新时代网络社交媒体下的新宠儿,短视频行业具有的潜在利益推动了诸如“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进入到其中。但是,短视频在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产业价值的同时也面临各式各样的侵权风险。一、短视频的定义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短视频一般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或短时间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时长一般控制在5-10分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抖音15秒小视频。有人会以时间太短来否定短视频的创作性,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并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对于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时,对于创作高度不宜有过高要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即可。以时间的长短作为创作性的判断因素,我们无法明确其对于独创性是决定性的因素或者仅仅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我们不能仅仅因为短视频的篇幅短小而否定其独创性。二、短视频的特征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取材广泛、剪辑方便等个特点,这就使得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此外短视频可以随地拍摄随时上传、分享,大众参与性强等特点使其成为了最受大众欢迎的娱乐形式。短视频的“短”迎合了人们碎片化的需要,使其本身具有庞大的潜在市场和极高的市场价值。三、短视频定性及权利归属短视频与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拍摄设备、后期剪辑以及最终形成的连续画面等方面几乎一致,因此普遍地认为一般的短视频可以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中的作品进行保护。短视频在内容和编排上,往往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理念,体现了制作者的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法对客体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制作者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四、短视频的发展以及在新媒体营销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短视频从04年出现,16年进入了营销发展阶段,18年则进入到了短视频整治时期。经过多年的发展,短视频行业虽偶有新的模式出现(直播带货),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短视频行业在商业方面已较为成熟。短视频具有庞大的潜在市场以及极高的市场价值使得众多的制作者涌入到短视频行业,这就意味着侵权与纠纷将大量发生(详见下图)。目前,短视频纠纷随着短视频的发展逐渐增加,但其中最多的还是知识产权纠纷。以Vlog等短视频为视角,分析其在新媒体营销中可能遇见的知识产权风险。1.以Vlog等短视频的制作为例,现在的Vlog等短视频多配有背景音乐。这时使用未授权的背景音乐则很有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制作者在站内使用平台提供过的音乐或其他素材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但创作者往往会将作品分发到多个平台,而各个平台之间没有转授权协议。例如创作者采用了抖音的素材库制作出视频后转发到快手或者微博,还是有可能出现音乐版权侵权的情况。2.字体侵权:在Vlog等短视频的制作过程中,字体的使用亦可能构成侵权。创作性字体大多被认可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在线条、点画、字形结构、偏旁部首的比例等方面进行创造,融入独特的艺术美感,彰显了创作者的个性,从而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视频制作者在使用字体时应当审慎,切勿随意使用以免构成侵权。3.图片侵权,短视频制作者在创作时应当审慎引用图片、图片往往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随意地引用图片亦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视频创作的过程中尽可能使用自身创作的素材,避免大段引用来源不明或未经授权的图片素材。4.直播带货模式下的主播虚假宣传。带货一般以直播的形式进行,多由主播个人发挥,委托者在直播过程中可操控的空间小。相较于录播而言,直播具有实时性,因此主播的不当行为及话语没有多余的空间去后期纠正。此外,带货主播错误解读商家的信息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因此,这就要求委托者在事前对直播文案谨慎审查,对于直播过程中不当行为及时制止、以及保留产品的相关证明证据。5.签署委托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a.在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指定平台、指定账号,上传指定作品或内容,授予以其自身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维权的权利。b.不能私自转载和进行二次创作c.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在条款中明确直播与短视频的思路,d.企业与主播签订合同条款时,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应包括播出的内容应采取可回放保留或者边播边录。e.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品的推广文案的版权要归企业方所有f.合同中约定要求推广方的推广文案为原创,涉及到抄袭或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推广方承担g.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是否只允许该视频在哪些平台投放,或者多个平台均不受影响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经逐渐成为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成为广告与营销的重要手段。与电影相比,短视频虽然短,但是其内容同样蕴含着制作者的智慧财产。受疫情影响,线上销售成为了众多企业的优先选择,而短视频则是企业进行营销的最好途径,在进行短视频创作时既要防止侵犯他人权益亦要保留好各项证据应对他人的侵权。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洪德明

    知产课堂 2020-03-02
  • 知识分享活动通知

    各位企业代表,近期我司将开展知识分享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知产课堂 2019-11-01
  • 新《商标法》你了解了多少

    10月即将过去,而在11月1日,新商标法将正式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对于新的《商标法》,你了解吗!赶快随我一起看看吧!经查询,上一次《商标法》修改是在2013-08-30,实施于2014-05-01,距今5年的时间,看起来时间跨度很长,但是对于一部法律来说,可以说再次修改的时间是很快的了。为什么?因为中国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从重多侵权案例就可以看出,侵权成本低也是造成侵权原因,所以再次修订《商标法》就很有必要了。《商标法》修正案说明:一是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为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实施日期拟为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还是没了解的请继续往下看哦!我们再细分一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前:“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三十三条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代理机构不得注册商标代理服务以外),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前:“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六十三条修改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前:“(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不规范使用我国、美国、欧盟(不含英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我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赔偿确定顺序: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1-5倍)一百万—五百万美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实际损失赔偿(是补偿而非惩罚):原告侵权利润+被告实际损失+法院诉讼成本 (故意侵权法院可做三倍赔偿决定)2、法定赔偿:单个侵权行为1000-20万美元(故意侵权 每个商标每款产品可提升到200万美元)法定标准(一类侵权产品和单个商标)3、惩罚性赔偿(视各州所定)欧盟(不含英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1、利润损失 +侵权人所获任何不正当收益+非经济型因素(适当情况下考虑如“精神上的伤害”)2、一次性全额赔偿:一般为许可费用两倍(如专利许可费)但是法官有裁量权可以看出侵权的成本高了,惩罚力度更加大,对于恶意囤积商标不使用的将不予注册

    知产课堂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