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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部署,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落实为要、质量优先,进一步做好2022年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指引。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纲要》和《规划》为总抓手,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落实为要,注重协调联动。对标《纲要》和《规划》部署,瞄准发展目标,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以定量指标为牵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重点任务落实。加强统筹结合,注重系统集成。坚持稳字当头,一体化统筹推进《纲要》和《规划》实施,强化中长期目标和年度阶段性目标相结合,集成知识产权领域各类平台和项目载体,更加有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更好实现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稳中求进。遵循市场规律,注重质量优先。进入强国建设新阶段,坚持把高质量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主旋律和硬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依靠市场内生动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创新,注重发展需求。聚焦知识产权领域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顺应产业变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更好满足创新发展需要。(三)主要目标。2022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局省市联动工作格局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明显增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竞争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创造。打赢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全面完成《提升发明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专项实施方案(2019—2022年)》既定目标,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5个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8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知识产权保护。持续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进一步畅通,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坚持质量优先、普惠导向,惠及中小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有效专利产业化率稳步增长。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稳步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更为突出。——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事务办理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功能进一步拓展,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局省合作会商机制进一步优化,“一省一策”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省。鼓励省级知识产权局与城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强市共建机制,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在重点发展地区率先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知识产权强县和园区。二、落实《纲要》和《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确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一)发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指挥棒作用。坚持客观监测、科学评价,坚持激励与监管并重,强化与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政策协同,严把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严格排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相关专利,常态化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量统计扣除工作。加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相关专利指标评价与地方政绩考核的衔接工作。(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审业部负责)不断优化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指标。(公共服务司负责)(二)抓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各地要强化预期性指标的导向性,分清市场和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知识产权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在导向性指标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深化指标实现产业基础、创新基础和人才基础。要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检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三、加强《纲要》和《规划》落实的衔接保障,完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三)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研究。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调查研究,多推出有利于稳增长、稳预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和改革事项,要加强综合施策,把握好时度效,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围绕地理标志立法、数据产权保护等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提出相衔接相支撑的政策举措,更好为决策提供参考。(办公室负责)加快数据产权、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论证,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需要。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和《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落实专利法修改相关部署。加快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论证,推动解决恶意抢注、大量囤积等突出问题,平衡公共利益,强化使用义务。提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条法司负责)持续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研究。(条法司、国际合作司负责)(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深化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制定实施2022—2023年推进计划。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商标违法行为办案指导。推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大力培育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地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全方位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做好上海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杭州第19届亚运会、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等国际大型赛事相关特殊标志保护。(保护司负责)(五)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扩大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覆盖面,完善实施效果统计,做好绩效指标引导。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升级版。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制度,修订发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继续做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做到扩大规模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启动建设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围绕国家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完善知识产权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体系。扎实落实中央企业、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扩大开展国际创新管理标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运用促进司负责)(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告知承诺制,开展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抽查。提高服务供给水平,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建设,推动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扩展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功能。推广专利、商标电子证书应用。(公共服务司负责)深入推进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加强平台代理机构治理。实施知识产权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加强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改革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运用促进司负责)(七)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快完成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协定工作,做好业务推广。继续参与做好新冠肺炎疫苗和治疗药物有关知识产权豁免谈判磋商。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巩固和深化小多边及双边合作关系。有序落实中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深入研究我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知识产权问题。持续推进中欧、中法地理标志协定有关工作。办好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深入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继续巩固和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网络。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国际合作司、条法司、保护司、审业部、外观部负责)(八)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加快媒体融合,构建传播矩阵,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宣传效果。加强宣传动员,做好《纲要》和《规划》政策解读。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加强海外舆情管理,对外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办公室负责)完善面向职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成长的工作体系。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鼓励和支持地方知识产权智库建设。(人事司负责)四、做好《纲要》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改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九)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监测。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完善专利申请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授权率等结构性指标的监测评价和通报,巩固地方统计联系人机制,优化统计监测评价反馈工作闭环。(战略规划司负责)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监测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运用促进司负责)各地区要积极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监测和跟踪调查工作,及时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专利申请质量相关数据进行原因分析,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十)完善指标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纲要》和《规划》主要指标的统计监测和发布工作。做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统计监测和年度计划衔接。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海外发明专利授权专项统计。巩固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机制。建立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战略规划司负责)各地区要做好本地指标质量分析,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置并上报。有条件的地区要主动作为,推动本地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五、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方向和具体任务,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和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要在2022年12月15日前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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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第4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七二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强数字政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行专利审查服务全面电子化,实现专利审批“一网通办”。自2022年3月1日(含当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收专利电子申请的纸质专利证书请求,相关专利证书仅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发放。电子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进行验证。特此公告。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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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商标注册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现对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国知局第四五三号文,具体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二、设立过渡期,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同时寄发纸质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发放方式暂时不变。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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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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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树集团申请的“喝到大”商标被驳回
来源: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者:ZLF小智原标题:椰树集团申请的“喝到大”商标被驳回#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智立方导读近期,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喝到大”商标流程状态发生变更,由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2月,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近期,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喝到大”商标流程状态发生变更,由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2月,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此外,椰树还申请了“从小”商标,当前商标状态为受理通知书发文。公开资料显示,“从小喝到大”为椰树椰汁的广告词,而此前椰树椰汁就曾多次因低俗广告引发争议。天眼查App显示,6月9日,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被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处罚结果为罚款40万元等。处罚决定日期为4月30日,决定文书号为琼市监处[2021]19号,处罚单位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不是椰树集团第一次被罚。2019年3月,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同样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被罚款20万元。记者留意到,目前在售的不少椰树椰汁依然使用了较为博眼球的外包装。 今年3月,椰树集团发布的“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广告也曾涉嫌违法,随后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无论是夸张的招生宣传,还是“吸睛”的产品外包装,乃至惹争议的广告词,或都是椰树集团采取的“风险伴随收益”的品牌营销策略。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及商标的实际获益来看,组合商标分开申请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像椰树集团这样的“分开申请”的“策略”的确要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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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东京!北京,再见!
智立方•创新道路一同前行来源: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者:ZLF小智原标题:再见,东京!北京,再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智立方导读北京时间8月8日,2020年东京奥运会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大幕就将拉开,奥林匹克在未来的半年里正式进入“北京时间”。北京冬奥会的筹办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全面。北京时间8月8日,2020年东京奥运会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大幕就将拉开,奥林匹克在未来的半年里正式进入“北京时间”。北京冬奥会的筹办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全面。2018年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从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到申冬奥的标志,再到奥运会的名称、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都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2018年7月31日,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生效当天,北京冬奥组委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涵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会徽及中英文名称等专有标志和名称。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上述标志获权。此后,冬奥会标志、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火炬造型、体育图标、文化标志、教育标志等也陆续获权。更早地,自2014年以来,该局先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的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及图等130多件申请进行检索并依法予以登记。商标名称包括专有名称如“北京2022”、“BEIJING2022”;冬奥会吉祥物名称“雪容融”、“冰墩墩”及吉祥物立体标志。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为此特意发来感谢信。2015年1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以下简称“冬奥申委”) 发布《2022冬奥会申办标志和会徽知识产权保护公告》,正式确立了2022冬奥会“申办标志”、“会徽”。并以“冬奥申委”为权利所有人,获得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特殊标志登记证书,从而拥有申办标志和会徽完整的著作权和特殊标志权。至此,我们可以看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形成了商标、版权、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四位一体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创新,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落实了对外承诺,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反映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这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进步。相信在如此完备的法律保驾护航之下,北京2022年冬奥会一定会圆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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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2021年了,还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
智立方导读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是有商标这一现实因素考虑。很多热心网友在观看今年奥运比赛时不禁发出疑问,今年是2021年,为何东京奥运会的宣传物料、场地包括奖牌上都还是“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字样?其实,早在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里还有更重要且现实的因素,那就是知识产权。每一次奥运会都是世界的运动会,是体育的盛宴。而会徽就是这个盛宴的象征,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象征。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由日本艺术家野老朝雄设计,灵感源于江户时期的格纹理,融入日本的传统蓝色,三种大小不同的矩形组合,其意在促进融合各国,在国情、文化、思想三方面的差异,表达“多样性的统一”的设计理念。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约定,与奥运会有关的相关标志的所有权人是国际奥委会。早在奥运会开始之前,东京奥组委就将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主办城市+年份、吉祥物(含吉祥物名称)、体育图标和口号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国际奥委会也提交了有关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的日本境外商标的注册申请。毕竟,国际奥委会才是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以上这些都是在奥运会开幕之前必需的准备工作。虽然,2020东京奥运会由于疫情的关系延迟了一年举办,但是,东京奥运相关的大量条幅、广告牌、旗帜、标志等物料,与多方签订的赞助合同等,都有明确标明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若将“2020”修改为“2021”,虽然只是一字只差,但对于东京奥运会来讲,不只是需要重新做商标布局,一应的物料都要重新制作,合同也要重新签订,甚至还可能由此导致合同的纠纷问题,牵扯甚广。当前正值东京奥运会举办之际,大家在关注奥运会的同时也要注意。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都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距离东京奥运会结束时间(2021年8月8日晚9.30北京时间)还剩下3天时间,预祝我国体育健儿继续勇创佳绩,争金夺银展风采,我们华夏儿女齐呐喊,张开怀抱盼望你们的归来!加油,YY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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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凉凉的“商标碰瓷”!
智立方导读《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项情形,其中第八项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去年凉凉的“阿京腾百”没有注册成功,但是他曾经一时火爆,眼熟吗?有点像“藏头诗”。不少网友一眼看出来了——这不就是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缩写吗?商标还能这么起名吗?国家知识产权的答案是:不能。当时该局下发的“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该“商标”的凉凉,不代表商标碰瓷事件的凉凉,这不是腾讯起诉了腾迅!腾讯在中国互联网行业占据了半壁江山,在很多互联网领域都有深入布局。游戏、社交、影视、娱乐等。随着各大互联网领域的布局深入,腾讯的品牌形象也深入人心,我记得吴晓波还专门撰写了《腾讯传》。有一家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被腾讯给起诉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腾讯维权腾迅商标,起诉腾迅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腾讯公司名声在外,一些小众品牌便想着碰瓷大企业,从而博得更多的关注。这种手段在商业领域十分常见。所以商标碰瓷有多严重呢?其实不只是腾讯,这不是喜茶起诉熹茶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胜诉。喜茶关联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果唯伊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喜茶胜诉获赔10万。商标碰瓷事件缕缕发生,新一轮考古发掘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三星堆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同时也动起了歪脑筋——根据《中国商标网》商标检索显示,在三星堆新发掘成果宣布之后短短几天内,被抢注的“三星堆”商标就多达20多个,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金属材料、运输工具、教育娱乐等。尽管这些被申请的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而法律人事也多认为这些商标最终不大可能被审核注册,但这种蹭热点,试图混淆视听、恶意竞争的做法,当引起警惕。在商标权益方面,要实现全面保护,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路都占了,不让别有用心的人走”,即将某个商标下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当然,最大程度的实现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仅靠权利人自家努力是不行的,还得靠运转有效的法规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制度,特别是要对恶意抢注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罚则;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明显蹭热点、傍名气乃至违背公德的抢注商标行为,不仅要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还应该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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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