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电子申请专利证书发放事项的公告(第4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七二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增强数字政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行专利审查服务全面电子化,实现专利审批“一网通办”。自2022年3月1日(含当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收专利电子申请的纸质专利证书请求,相关专利证书仅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发放。电子专利证书的真实性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进行验证。特此公告。                            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2月9日

    行业资讯 2022-02-15
  •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商标注册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现对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国知局第四五三号文,具体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二、设立过渡期,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同时寄发纸质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发放方式暂时不变。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0月9日

    行业资讯 2021-10-25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主要内容如下。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行业资讯 2021-10-25
  • 椰树集团申请的“喝到大”商标被驳回

    来源: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者:ZLF小智原标题:椰树集团申请的“喝到大”商标被驳回#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智立方导读近期,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喝到大”商标流程状态发生变更,由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2月,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近期,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喝到大”商标流程状态发生变更,由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驳回通知发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2月,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此外,椰树还申请了“从小”商标,当前商标状态为受理通知书发文。公开资料显示,“从小喝到大”为椰树椰汁的广告词,而此前椰树椰汁就曾多次因低俗广告引发争议。天眼查App显示,6月9日,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被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处罚结果为罚款40万元等。处罚决定日期为4月30日,决定文书号为琼市监处[2021]19号,处罚单位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这不是椰树集团第一次被罚。2019年3月,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同样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被罚款20万元。记者留意到,目前在售的不少椰树椰汁依然使用了较为博眼球的外包装。 今年3月,椰树集团发布的“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广告也曾涉嫌违法,随后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无论是夸张的招生宣传,还是“吸睛”的产品外包装,乃至惹争议的广告词,或都是椰树集团采取的“风险伴随收益”的品牌营销策略。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及商标的实际获益来看,组合商标分开申请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像椰树集团这样的“分开申请”的“策略”的确要慎重考量。

    行业资讯 2021-08-12
  • 再见,东京!北京,再见!

    智立方•创新道路一同前行来源:广东智立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者:ZLF小智原标题:再见,东京!北京,再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智立方导读北京时间8月8日,2020年东京奥运会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大幕就将拉开,奥林匹克在未来的半年里正式进入“北京时间”。北京冬奥会的筹办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全面。北京时间8月8日,2020年东京奥运会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大幕就将拉开,奥林匹克在未来的半年里正式进入“北京时间”。北京冬奥会的筹办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全面。2018年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从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到申冬奥的标志,再到奥运会的名称、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都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2018年7月31日,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生效当天,北京冬奥组委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首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公告申请,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涵盖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会徽及中英文名称等专有标志和名称。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上述标志获权。此后,冬奥会标志、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火炬造型、体育图标、文化标志、教育标志等也陆续获权。更早地,自2014年以来,该局先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的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及图等130多件申请进行检索并依法予以登记。商标名称包括专有名称如“北京2022”、“BEIJING2022”;冬奥会吉祥物名称“雪容融”、“冰墩墩”及吉祥物立体标志。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为此特意发来感谢信。2015年1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 以下简称“冬奥申委”) 发布《2022冬奥会申办标志和会徽知识产权保护公告》,正式确立了2022冬奥会“申办标志”、“会徽”。并以“冬奥申委”为权利所有人,获得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特殊标志登记证书,从而拥有申办标志和会徽完整的著作权和特殊标志权。至此,我们可以看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形成了商标、版权、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四位一体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创新,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落实了对外承诺,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反映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信心和决心,这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进步。相信在如此完备的法律保驾护航之下,北京2022年冬奥会一定会圆满开展!​

    行业资讯 2021-08-12
  • 为何2021年了,还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

    智立方导读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是有商标这一现实因素考虑。很多热心网友在观看今年奥运比赛时不禁发出疑问,今年是2021年,为何东京奥运会的宣传物料、场地包括奖牌上都还是“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字样?其实,早在2020年3月,国际奥委会宣布东京奥运会延期时就决定,延期后的奥运会名称仍保留“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所以到了2021年了,这届奥运会还是叫“2020年东京奥运会”。这里还有更重要且现实的因素,那就是知识产权。每一次奥运会都是世界的运动会,是体育的盛宴。而会徽就是这个盛宴的象征,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象征。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由日本艺术家野老朝雄设计,灵感源于江户时期的格纹理,融入日本的传统蓝色,三种大小不同的矩形组合,其意在促进融合各国,在国情、文化、思想三方面的差异,表达“多样性的统一”的设计理念。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约定,与奥运会有关的相关标志的所有权人是国际奥委会。早在奥运会开始之前,东京奥组委就将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主办城市+年份、吉祥物(含吉祥物名称)、体育图标和口号都进行了商标注册。国际奥委会也提交了有关2020东京奥运会会徽的日本境外商标的注册申请。毕竟,国际奥委会才是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以上这些都是在奥运会开幕之前必需的准备工作。虽然,2020东京奥运会由于疫情的关系延迟了一年举办,但是,东京奥运相关的大量条幅、广告牌、旗帜、标志等物料,与多方签订的赞助合同等,都有明确标明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若将“2020”修改为“2021”,虽然只是一字只差,但对于东京奥运会来讲,不只是需要重新做商标布局,一应的物料都要重新制作,合同也要重新签订,甚至还可能由此导致合同的纠纷问题,牵扯甚广。当前正值东京奥运会举办之际,大家在关注奥运会的同时也要注意。2020东京奥运会的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都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距离东京奥运会结束时间(2021年8月8日晚9.30北京时间)还剩下3天时间,预祝我国体育健儿继续勇创佳绩,争金夺银展风采,我们华夏儿女齐呐喊,张开怀抱盼望你们的归来!加油,YYDS~~

    行业资讯 2021-08-05
  • 无法凉凉的“商标碰瓷”!

    智立方导读《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项情形,其中第八项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标标志或者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去年凉凉的“阿京腾百”没有注册成功,但是他曾经一时火爆,眼熟吗?有点像“藏头诗”。不少网友一眼看出来了——这不就是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缩写吗?商标还能这么起名吗?国家知识产权的答案是:不能。当时该局下发的“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理由是,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该“商标”的凉凉,不代表商标碰瓷事件的凉凉,这不是腾讯起诉了腾迅!腾讯在中国互联网行业占据了半壁江山,在很多互联网领域都有深入布局。游戏、社交、影视、娱乐等。随着各大互联网领域的布局深入,腾讯的品牌形象也深入人心,我记得吴晓波还专门撰写了《腾讯传》。有一家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被腾讯给起诉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腾讯维权腾迅商标,起诉腾迅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腾讯公司名声在外,一些小众品牌便想着碰瓷大企业,从而博得更多的关注。这种手段在商业领域十分常见。所以商标碰瓷有多严重呢?其实不只是腾讯,这不是喜茶起诉熹茶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胜诉。喜茶关联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街道果唯伊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喜茶胜诉获赔10万。商标碰瓷事件缕缕发生,新一轮考古发掘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三星堆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同时也动起了歪脑筋——根据《中国商标网》商标检索显示,在三星堆新发掘成果宣布之后短短几天内,被抢注的“三星堆”商标就多达20多个,国际分类包括科学仪器、金属材料、运输工具、教育娱乐等。尽管这些被申请的商标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而法律人事也多认为这些商标最终不大可能被审核注册,但这种蹭热点,试图混淆视听、恶意竞争的做法,当引起警惕。在商标权益方面,要实现全面保护,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路都占了,不让别有用心的人走”,即将某个商标下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当然,最大程度的实现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仅靠权利人自家努力是不行的,还得靠运转有效的法规机制。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制度,特别是要对恶意抢注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罚则;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明显蹭热点、傍名气乃至违背公德的抢注商标行为,不仅要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还应该予以惩戒。

    行业资讯 2021-08-05
  •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此外,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本次修改专利法适当调整了优先权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如发生重大疫情),一些发明创造需要立即在实践中投入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修改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会导致相关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而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满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况的需要,促进这些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一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如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提出请求,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请求时间、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为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行业资讯 2021-06-0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4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二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三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四条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五条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第六条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第七条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第八条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九条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第十条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链接: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关于公布专利法修改相关表格的通知

    行业资讯 2021-06-0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六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26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以下简称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第四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第五条请求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第六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办理案件。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配发的办案证件。第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办案人员的回避,由负责办案的部门决定。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发出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合并处理。第十一条案件办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请求人条件但符合请求条件的,应当驳回追加申请,告知请求人另案提出请求。对于被请求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第十四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一)被请求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一)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二)无效宣告程序已对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三)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的;(三)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四)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五)其他需要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条在行政裁决期间,有关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可以终止案件办理。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请求。第二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调解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变更请求、追加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办案期限从变更请求、确定共同被请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2021-06-01